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山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現行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響應政府提倡全民體運動、鍛鍊國民強健體魄、培養刻苦耐勞、友愛互助團隊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登山、健行活動。

二、協助其他社團登山嚮導及登山常識。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三種:

1. 個人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永久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3. 贊助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但未滿二十歲者,具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但參加登山行程需父母親或監護人陪同以策安全,另不得行使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十一條之權利。

第七條 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旗幟服飾為本會標誌團結之象徵,故會員參加大型登山活動時須穿著本會規定之服裝,違反上述規定者,第一次警告處分,第二次除名。

二、會員對外散布不實言論,影響本會團結情節重大,事證確實者,一律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生效)

第十條 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會員代)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一年聘任一次,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兩種職位,以酬庸其對會任內之貢獻。名譽理事長之產生,為本屆理事長任滿而不再連任,得由理事會聘請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榮譽理事長由名譽理事長任滿後遞升之,無任期限制。另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一款 本會嚮導員之聘用

一、思想純正、素行良好、身心健全、和睦合群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三、入會滿一年以上、登山年出席率達三十次以上者。

四、參加本會舉辦登山安全研習結業者。

五、符合以上者,需嚮導員推薦並於第二年實習通過考驗後,報請理事會聘用。

第二款 本會高山嚮導員之聘用

一、是本會正式嚮導員。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三、完成攀登國內百岳中之三十岳,經推薦或本會高山小組初審合格者。

四、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五、其餘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高山嚮導員授證辦法處理之。

第三款 本會嚮導員、高山嚮導員之職權

一、擔任登山(高山)活動之嚮導。

二、擔任登山(高山)山區環境之解說。

三、處理登山(高山)活動之突發狀況。

四、不適宜高山行程之會員,高山嚮導員可依職責婉拒其參加。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報名費500元+常年會費500元共1000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 永久會費:一次繳納伍仟元者,為本會永久會員,且每年無需再繳交常年會費。

五 ˋ   滿65歲永久會員3500元 ,滿75歲永久會員1500元

六、會員捐款。

七、 基金及其利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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